中国税务 1989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烟、酒生产企业以税还贷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9年6月19日 [89]国税流字第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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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一九七九年以来,对烟酒生产企业使用的基建或技措贷款,国家在税收方面一直采取优惠政策,即凡符合以税还贷规定的贷款项目,在归还其基建或技改贷款本息期间,用新增利润和折旧基金归还后,不足的部分,可以用新增产品税归还。这对促进烟酒生产的发展,保证市场供应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过去由于我们在掌握审批尺度和税收管理方面偏松,因此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切实加强烟酒生产企业以税还贷工作的管理,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现就烟酒生产企业以税还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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