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对外贸部门免征营业税的规定的通知

1989年7月6日 [89]国税流字第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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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扶持外贸的发展,多年来国家一直对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和外贸系统批发、调拨进出口商品的业务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随着外贸的发展和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外贸部门的经营情况发生了一定变化,有些免税业务现已具备纳税条件。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减免税的决定精神,就有关清理外贸部门免税规定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按国务院国发(1987)90号文件批准的外贸体制改革方案进行自负盈亏试点的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行业的外贸企业批发其自营进口商品的业务,在1990年底以前继续给予免税照顾,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其他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一律从1989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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