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2期 税收与法制

关于税法的逻辑结构

作者: 谭珩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用来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行为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税收法律规范在逻辑结构上也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即假定、处理和制裁。

所谓假定,是指在税收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的。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条件称为假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兼有不同经营收入的,应分别依照有关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在这个法律规范中,“纳税人兼有不同经营收入”就是假定部分。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并、联合、分设、转业、迁移、停业的纳税人,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手续,并清缴应纳的税款。”在该法律规范中“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并、联合,分设、转业、迁移、停业的纳税人”,是假定部分。在有些情况下,假定部分未写的,但可以从法律规范条文中推论出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发给代征人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明确代征人代征、代扣、代缴税款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缴款期限和缴库方式等。”这里并没有假设部分,但我们可以推论出来,即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便是假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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