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作者: 冷向洋 邱素琴 上一篇 下一篇

一、什么是回避制度

回避的字面意思是“让开”、“躲开”,最早是作为一个法律名词出现于人们的政治生活之中的,含义为:“审判人员由于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能参加该案的审判。”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并监督国家的政策、法令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执法”,因此,这个名词又被广泛地运用于行政人员管理的领域,甚至被作为一种行政管理的制度而长期地固定下来。对于国家公务员来说,回避制度即为避免他们利用行政职权为亲属及其他裙带关系徇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有所限制的制度。

回避制度主要包括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也就是对公务员实行任用上的限制和执行公务的限制。职务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和地区回避。任职回避是指不允许有亲属关系的公务人员在同一单位任职或在同一系统担任具有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的职务。《国家公务员回避暂行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其范围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不得在同一政府部门任职;凡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的(如叔侄、舅甥、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关系),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监督、审计、财务工作,以避免产生利用职权为亲属谋私利的机会。所谓地区回避,即回避原籍,主要是指限制公职人员在其家乡所在地担任某一级别以上的领导职务。因为在家乡任职,常常处于亲朋故旧的关系网中,不利于正常开展工作。这实际上也是任职回避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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