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2期 小资料

日本对个人征收资本收益税

作者: 国家税务局税收科研所 上一篇 下一篇

日本对出售证券的个人取得的资本收益,从1989年4月1日开始征税。实施这一新制度采用三种方法:

1.原则上,出售证券的资本收益应单独纳税,税率为比例税率26%,资本亏损不能冲抵其他所得,也不能向前或向后结转。

2.当新挂牌公司的股票在其挂牌之前已被拥有三年以上,并在其后的一年之内出售给证券公司或通过证券公司出售时,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到资本收益的一半,即实际税率为13%。

3.个人纳税人可选择按股票总销售收入的1%的比例预提税率和按可兑换债券的销售收入的0.5%预扣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卖方支付时从销售收入中预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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