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2期 读者来信

必须加强对个体批发业户执行代扣税款制度的检查与管理

作者: 江苏省阜宁县扬集供销社 丁秀祥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城乡市场的放开搞活,不少个体零售商贩由于经营资本、经营能力和经营规模的日益扩大,也经营起了商品批发业务。这本无可非议,但其中出现的问题不能不引起人们注意。

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1983年税务机关实行了由商品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税款的制度,规定:“凡向国营和集体商业批发企业、国营和县以上(含县)集体工业企业购进货物的城乡个体商贩和以现金或现金支票进货的集体商业企业,其应纳的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由供货单位代扣代缴。”这一制度实施之后,在当时国营、集体批发业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收到了显著效果,国家在零售环节征收的营业税数额显著增加。但随着个体批发业的出现,这一制度的执行受到了很大的干扰。一些个体批发商为争夺市场、牟取暴利,不顾国家法令,不惜以少扣甚至不扣零售环节营业税为诱饵招揽顾客。这一问题的出现,不仅使国家收入受损,而且使国营、集体批发企业受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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