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调整十三种名酒计税基础价格的通知

1989年9月23日 (89)国税流字第394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适当降低十三种名酒等几种商品价格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降低“茅台”酒等十三种名酒的计税基础价格,现将酒价调低后有关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茅台”等十三种名洒生产企业一九八九年九月五日以后销售的十三种国家名洒,其“计税基础价”按照本通知所附《十三种名酒计税基础价(零售价)调整表》中所列“调整后的计税基础零售价格”执行;对九月五日以前销售的十三种国家名酒,其“计税基础价”仍应按原“计税基础价”执行。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