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等问题的通知

1989年9月26日 (89)国税地字第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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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问题

(一)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二)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与军队系统外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所书立的凭证,应按照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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