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1989年10月7日 (89)国税所字第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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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来电文询问,私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列支问题。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899)69号《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中的有关精神,同时,也考虑到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决定,私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比照(89)国税所字第015号《关于集体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