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文化部关于加强对各种演出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自觉依法纳税的通知

1989年10月16日 (89)国税所字第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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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文化厅(局),各计划单位省辖市税务局、文化局:

关于加强对各种演出的管理,国务院和文化部均有明确要求,一九八三年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严禁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中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借用某个团体的名义不经当地主管部门和演员所在单位同意,私自邀约演员组织营业性演出”。一九八五年文化部下发的《关于对营业演出单位和场所实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通知》中也明确:“非演出单位不得组织营业演出”、“如有特殊理由必须公开售票和收费,应报文化部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营业许可证,但组织者不得以此盈利”。但近年来,有的文艺团体和演出组织单位没有认真遵照执行,放松了对演员的教育和管理,一些演员不经所在单位同意就私自外出参加组台演出,非法租用演出证和假借某个团体的名义到处“走穴”,对演出报酬漫天要价,瞒报和私分演出收入,采取种种手法偷漏国家税收。一些演出组织单位使用非法单据或白条大量支付现金,在支付演员报酬时不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或在支付演出报酬之外,另为演员代缴应由本人缴纳的税款。所有这些,不但败坏了文艺团体和文艺工作者的名声,而且造成了社会分配不公,严重干扰了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影响是极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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