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2期 争鸣

建议在我国开征遗产与赠与税

作者: 杨觉凡 上一篇 下一篇

“遗产与赠与税”在西方各国行之已久,成为国家经常的税源之一,苏联也于1926年正式开征,定名为“遗产与财产赠与税”。顾名思义,这是一种向不劳而获的遗产继承人或财产受赠人课征的税收,有其天然的合理性。

一、历史的回顾。

在我国税收史上,也曾经有过遗产税这个名称,1938年10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次年12月30日,制订了施行细则,并且规定自194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当时的历史背景看:暂行条例公布之日,抗日战争已进入第二年;施行细则公布之时,上海、南京等主要城市已相继失守,抗战形势严峻;规定正式实施之日,抗战局势进一步恶化,通货膨胀,物价上升,财政赤字累累。在这种政治经济形势极度混乱的情况下出台的新税种,其失败的命运已经注定了。建国初期,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着手建立新税制,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有货物税、工商业税等十四种,其中也有遗产税,但实际上各地都未开征。同年7月进一步调整税收、简化税种时,正式确定遗产税暂不开征。以后,随着土地改革、合作化和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化,公民拥有的生活资料也不多,因而遗产税没有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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