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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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部税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问题必须科学回答
下一篇十年改革开放,我国税收制度有了较大的改革并逐步完善,初步建立起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税收体系。但是,相对于税收实践来说,在税收理论建设上却显得滞后。这种情况反过来又不能不影响税收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社会主义社会是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其中全民所有制又是居支配地位,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根本性的区别,这种区别必然关系到税收的基础理论。由社会主义经济特殊性决定的税收理论问题是多方面的。其中带根本性的问题之一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税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的根据是什么,问题是这样提出的,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国家既然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的总代表,国家可以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分直接参与国有企业利润的分配,为什么还要采取税收形式呢?这个问题是必须给予科学回答的。因为不同的回答必然关系到税收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的命运和国家对它应采取的基本战略,关系到国家和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思路和模式选择,也必然关系到税制结构的模式选择。如果对全民所有制经济征税不是客观的必然而仅仅是历史的暂时性原因形成的,或者是某种管理上的一时需要,那么在全民所有制内部,税收和利润上交完全可以合一,即使目前条件不成熟则要创造条件促其实现。如果对全民所有制经济征税是客观的必然,就要强化税收的作用,使税收制度更符合社会主义经济的要求。因此,科学地回答这个问题是当前和今后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的重要的理论前提。从非税论的困扰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