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4期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

联邦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及征收管理

作者: 蒯茗 上一篇

一、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

对所得课税,是国家参预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现代化国家中,所得税不仅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调节宏观经济,调整社会各阶级收入的杠杆。在经济高度发达的联邦德国,个人所得税尤为重要,1988年联邦德国各项税收总额4881亿马克,个人所得税收入20o7亿马克,相当全部税收的41%。

联邦德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的所得课征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依其是否在联邦德国境内有固定居住地而区别为有限与无限纳税义务人,无限纳税义务人的全部收入都必须申报,有限纳税义务人只申报其在联邦德国境内取得的收入。课税对象包括在农林业、工商业取得的收入、通过自由职业或受雇于他人取得的收入、从资本财产取得的收入、从财产租债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据联邦德国税务部门介绍,这些范围基本上包括了联邦德国纳税人可以取得的各种收入,唯一的例外是彩票中奖收入不征税,原因是联邦德国财政部门已从彩票发行中取得了巨额收入,为鼓励人民多买彩票,对偶然获得重奖的人也就不再课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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