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6期 论坛

再论对国营企业征税的客观性

作者: 许建国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家和国营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改革,历经八年的成功与曲折,才得以构造出目前所得税制和利润承包并存的格局。如何利用经济整顿治理的有利契机,进一步深化改革,存在两种不同的思路选择:一种是实行所得税与利润承包分流,税后承包,并以所得税作为企业利润分配的主导形式;另一种主张流转税与利润分流,实行利润全额承包,并以利润承包上交作为企业利润分配的主导形式。后一种观点实际上重新提出了一个事关改革和发展方向的重大理论问题,即对国营企业是否有必要征收所得税。(一)

正如生产关系形式决定分配形式一样,国家和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形式的选择,从来都与一定的经济模式紧密相联。初步认识这一规律,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先后经历过几十年的坎坷。这里,简要回顾“非税论”的理论及其对社会主义经济和税制的消极影响,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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