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12期 税制建设

税利分流出台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几个问题

作者: 李学斌 上一篇 下一篇

以税利分流为主线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已先后在各地“小面积”试验,社会各方面都很关注,议论较多。本人对此进行了一些调查、分析,感到这一改革方案在正式出台前,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研究,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关于归还贷款问题

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是税利分流的基本原则,必须坚持。从目前来看,围绕怎样解决还贷问题主要提出了两种设想:第一种设想是把1987年前的贷款划作老贷款,税前税后各还50%;1987年后的贷款划作新贷款,全部放在税后归还。第二种设想是,仍以1987年划线,老贷、新贷一律放在税后用企业自有资金归还。在核定归还老贷款期内,按地区、部门切块下达企业税后还款利润基数和相应核减承包企业的上交利润基数,在地区、部门、企业之间互相调剂,解决老贷款的归还能力问题。我认为,这两种设想,都有失偏颇,对归还老贷款没有真正指明出路。第一种设想允许老贷款在税前偿还50%,继续敞开税前还贷的口子,企业希望多增加一些税前还款数额,容易造成仍有“大锅饭”可吃的观念上的错位。第二种设想的愿望是想调动地方和部门的还贷积极性,在过渡期内割掉“尾巴”,使改革一步到位。但从实践上考察,矛盾较多,不好实施。其一,切块下达还款利润基数,实质上就是“甩砣子”,这个“砣子”甩到哪里?就目前而言,只有甩到政府,这就势必出现人为的行政干预,还贷能力强的可能少还,还款能力差的可能多还,因此出现新的苦乐不均;其二,通过核减承包企业上交利润基数,来弥补还款不足部分不够现实。先假设改革后的所得税执行35%的比例税率,从资料表明情况看,大部分企业的税负已经超过前些年的实际税负。与近年来的承包数额相比悬殊就更大了。那么,税后有多少利润承包?还是一个未知数。同时,这样处理有损于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又可能给代表国有资产方的管理部门带来工作难度。更值得指出的是,上述两种设想,都没能体现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这就使得国营企业之间已存在许多外部条件不合理的同时,又将产生新的“分配不公”。为了顺利推进这项改革,减少操作阻力,可采取以下几点调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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