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期 涉外税收

为什么对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征税

浅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十条五款的含义

作者: 王选汇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在同二十多个国家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中,一般都在第十条“股息”的第五款(以下简称十条五款)明确:“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或其它公司权利与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利润,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征税。”最近,有些外国朋友和我国从事涉外税收业务的同志询问,为什么要作出这样一款规定,其条文含义应当怎样理解?现就这个问题,谈些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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