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期 纳税人之窗

国营、集体企业纳税指南(六)

作者: 山东省潍坊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般来说,下列单位对以下业务负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①商业批发企业(含新华书店、药材公司)、工业企业,销售给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以及用现金或现金支票进货的国营、集体商业企业的商品(产品),在批发时,负有按规定代扣、代缴零售环节的营业税和城建税的义务。

②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除持有当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委托加工证明单》的工业企业外,其它单位一律在委托方提货时,受托方负有按产品适用税率,代扣产品税或增值税,并同时代扣城建税的义务。

③交通运管部门,对乡镇村办企业以及个体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人力车除外)的运输收入,负有按规定代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所得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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