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期 简讯

国营、集体企业如何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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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单位代征、代扣、代缴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日常税收检查和各项专业检查,同时按规定时间报送税收财务检查情况报表及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对纳税单位和代征、代扣、代缴单位进行税收检查,需要对生产经营场地、仓库、货栈、原材料、帐册、证券、商品、库存现金等进行检查时。纳税单位和代征、代扣、代缴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详细情况及有关资料。

《固定工商业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单》和《自产自销证明》的使用和管理。

①纳税单位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时,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开据统一的《固定工商业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及纳税手续,并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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