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89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1989年10月31日 (89)国税所字第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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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认真做好一九八九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治理整顿的指示精神,做好对公司减免税的清理整顿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1号文件指出:“对综合性公司、金融性公司和流通领域的公司都要依法征税。”各级税务部门应认真贯彻这一精神,要认识到清理整顿减免税是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全面检查公司的纳税情况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一步清理对公司的减免税。凡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违反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减免税,要立即停止执行;减免税已到期的应立即恢复征税,对尚未到期而应停止执行的,也要坚决停止执行。新办的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领域的公司一律不给予减免税照顾,要注意检查利用手中权力从事生产资料、紧俏耐用消费品和国家专控物资、商品倒卖的联营公司,以及以技术转让、新产品开发为名从事流通领域中商品、物资经营的公司。总之,通过汇算清缴,贯彻治理整顿精神,把对公司的减免税清理整顿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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