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代征建筑税工作的联合通知

1989年11月3日 (89)国税地字第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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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建设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建设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自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国务院《建筑税暂行条例》发出《关于银行代征建筑税办法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四部、行联合通知)以来,由于各地税务部门和银行的密切配合,代征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全国除建设银行系统已基本实行代征外,其它专业银行还有一些行未实行代征工作,在代征工作的职责分工和提取代征手续费方面,也需进一步的明确和改进。为了认真执行建筑税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代征工作,加强源泉控管,现特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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