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2期 研究与探讨

关于对包装物征税问题的探讨

作者: 刘彦君 张志勇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现行对包装物征税规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对作价销售不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不征税规定存在的问题。

1.税收负担不合理。企业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另外从购货单位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收回已出售的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节约包装材料。对包装物不能返回的,企业便没收押金,不再退还给购货单位。由于包装物作价销售,其价值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已得到了补偿,此项不予退还的押金实质上已成为企业的产品价外收入,与企业销售产品取得的价外补贴收入的性质是相同的。这是因为:(1)二者都与企业的商品销售活动有关,两项收入都是由于企业发生了产品销售行为才取得的;(2)两项收入都是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从购货单位收取的;(3)两项收入都属于产品销售价格以外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随同产品销售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均应计入产品销售收入或业务经营收入中一并纳税。对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补贴等收入征税,而对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收入不征税,两项性质相同的收入,一项征税,一项不征税,这就出现了税收负担不合理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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