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2期 纳税人之窗

个体工商业户纳税指南(1)

个体工商业户如何办理纳税登记

作者: 山东省潍坊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工商业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业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在经营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主管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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