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2期 史话

我国古代的力役税

作者: 杨祖昆 上一篇 下一篇

《孟子》上说,我国古有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力役之征。所谓“力役之征”。也叫“徭役”,是百姓以用人力为国家服劳役的方式体现的一种“力役税”。力役税后来也改征银钱,在我国古代赋税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据史书记载,早在夏商周时就有“力役之征”了。夏、商两代,力役比较轻微,大约每个男性“壮丁”,每年仅服役1至3日。到了周代,力役之法已较前紧密,已有所谓兵役、徒役、胥役、乡役等,并没有司徒(职责是以土地好坏定出役多少)、族师(职责查民众多少定起役先后),乡大夫(辩民之老幼以定力投有无)、均人(按年岁丰歉调剂力役之均适)等职官分别受理力役税的各种事务。服役时间也有所增加。据《周礼》载称,周代实行“井田制”,八家为一井,八八六十四井为一甸,每甸512家,是一个徭役单位。其服役人数又按土地好坏分为上、中、下三等。中等土地平均每家出“服役壮丁”2.5人,全甸共1280人,正常年景每岁出役“甲士”3人、“步率”72人、“车者”25人,共100人,由这1280人轮流充任。这是有正式记载的我国最早的力役税的大略情况。但笔者以为,我国力役税起源应当更早,试想虞舜时代,天下洪水泛滥,鲧与禹父子相继奉命治水,鲧用堵截法失败被杀以后,禹改用疏导法,历时,八年之久,终于疏通了九河,取得了成功。不论堵截与疏导,都要使用大量的人力,据当时的情况,国家不可能有丰厚的财力雇用民伕,而只能向百姓征用民力,义务服役。所以说,至迟在虞舜时代,就应当有“力役之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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