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卷烟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89年11月20日 (89)国税流字第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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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经调查测算,现将卷烟出口退税率核定为58.66%,人今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按此退税率和出口卷烟的出厂价计算退税。

抄:经贸部、海关总署、中国烟草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