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牧业用盐取消减征盐税照顾的通知

1989年12月8日 (89)国税流字第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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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鉴于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1989年11月8日(1989)价轻字805号《关于提高盐价的通知》已明确规定:“牧业用盐与食盐执行同价。”因此,对牧业用盐减征盐税问题作相应调整,现决定自调价之日即1989年11月25日起,对牧业用盐减征盐税的规定停止执行。个别地区如有特殊情况,仍需给予减税照顾的,应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另行报批。

抄: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农业部、轻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