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3期 税制改革

在试行中不断完善“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

作者: 武汉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市“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试行工作是从1988年开始进行的。1989年以来,按照国家税务局的布置和市局领导关于“巩固、完善、总结、提高”的工作要求,我们在认真总结前一段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逐步扩大试行范围的同时,根据“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试行办法在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认真地研究,作了进一步地改进和完善。

一、统一按不含税价格进行成本核算

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后,由于我们增设了“应扣税金”科目单独核算从扣除项目中分离出来的应扣税金,同时又将原来按含税价格核算的库存扣除项目调整为不含税成本,这样,对原材料等扣除项目在会计核算中的计价办法就要作相应地改变。试行初期,由于许多企业的财会人员不适应这一改变,担心这种改变会打乱企业会计核算的正常秩序,影响二、三级的明细核算。因此,较多的企业都采取了增设“材料成本差异——税金差异”科目进行核算的办法,即企业在购进原材料等扣除项目时,仍按原含税的价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在途材料”科目,同时,将按规定计算的应扣税金借记“应扣税金”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税金差异”科目。待扣除项目投入生产时,再按生产领用原材料等扣除项目中的应扣税金从含税的材料成本中进行抵减、借记“基本生产”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同时,将投入生产的扣除项目中的应扣税金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税金差异”科目。在实际执行中我们发现,这种采用“材料成本差异——税金差异”核算的办法。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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