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3期 业务与技术

应建立税收检查结案工作制度

作者: 邓新民 上一篇 下一篇

目前,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对税收检查普遍比较重视,除了一年一度的全国税收财务大检查外,还有各种形式的定期检查或抽查。这对打击偷漏税行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税收检查中,也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检查结案工作不规范。有的只简单地记一下要补收某某税款多少;有的在检查中没发现问题,就干脆什么也不写。这不仅淡化了税收检查的严肃性,也给被检查的纳税人继续偷税造成了可乘之机,使国家税收受到损失。

例如,一家国营大中型企业,5月份累计实现利润80万元,已缴纳所得税44万元。后在税收检查中被发现乱挤乱摊成本1万元,税务机关对其作了补缴所得税和罚款的处理。除此之外,企业帐务也应作相应调整:冲减有关成本1万元,调增利润1万元;将这1万元按规定列支有关帐户:作“借:利润分配、贷:应交税金”、“借:应交税金、贷:银行存款”两笔会计分录。但该企业只是将应补缴的5500元税款和罚款缴了,却没作任何帐务调整。到下月时,该企业当月实现利润5万元。因上次检查后帐务未作调整,反映在帐面上的利润是85万元,而非86万元。税务机关对其征收所得税时,有可能由于上次的检查没有结案记录,而按其帐面反映的85万元利润计征了税款,从而等了把企业补缴的那部分税款和罚款又退给了企业,减少了国家应得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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