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3期 纳税人之窗

个体工商业户如何配合税务机关搞好税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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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工商业户和代征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组织的税收检查工作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个体工商业户外出经营,应接受税务机关在车站、码头、机场及主要交通要道设置的税务检查站(组)的税务检查。

(三)个体工商业户有权对各种偷漏税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对积极检举、揭发偷漏税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为其保密。税务机关在对各种偷漏税行为进行调查时,有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和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