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地面服务费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1989年12月19日 (89)国税流字第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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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民航体制改革,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曾以(88)财税营字第005号文规定,对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地面飞机服务费收入和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鉴于民航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税尚有一定困难,经研究决定,对民航地面服务费收入和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再给予免征营业税半年的照顾,即从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届时不再发文。

抄:中国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