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校办企业征免税范围的补充通知

1989年12月27日 (89)国税流字第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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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9)9号文件精神,我局以(89)国税所字第049号和第067号通知各地,分别对中小学和高等院校(以下简称学校)校办企业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减税免税照顾。近来,不少地区反映,对减免税范围和一些政策界限理解不一,执行中掌握得不一致,要求统一明确,为了进一步整顿税收秩序,统一税收政策,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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