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5期 研究与探讨

对科研单位现行税收政策的几点看法

陈福良 上一篇 下一篇

目前,社会上对科研单位的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着不同看法。有的认为现行的税收政策在总体上体现了国家对科研单位的扶持和鼓励政策;有的则认为与科研体制改革相配套的税收政策还没有形成,征税上将科研单位与企业同等对待,税负较重,不利于科研单位的生存和发展。特别是科研单位本身,对此反映强烈。本文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对科研单位的税收政策基本是适宜的

1985年以来,为贯彻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国家在税收上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采取了一系列减免税优惠措施。其一,为鼓励科研单位研制新产品,明确规定,对其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新产品计划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分别给予一至三年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照顾,减免的税款可全额专项用于技术开发。科研单位试销新产品和中试产品的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免所得税的照顾。其二,为促进技术成果的开发和转化,规定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和技术出口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以技术入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其三,为支持科研事业的发展,规定对兴建科研设施的自筹投资,免征建筑税。其四,为鼓励科研单位逐步实现经费自立,规定科研单位经费自立头三年内,按全部技术所得的20%提取的技术开发基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科研单位从经费自收自支年度起,免征三年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其五,为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鼓励减拨事业费,对科研单位征收的奖金税规定了比其他事业单位较为优惠的政策,全年奖金发放超过四个半月标准工资的部分才子计征,而且对减拨事业费中按规定比例给予减少拨款的专项奖励,免征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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