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6期 经验点滴

实行“农副产品收购票”效果好

作者: (曹会权 王述俭)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统一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辽宁省北镇县税务局为了整顿国营商业、供销社以外的集体农副产品收购企业的票证管理秩序,经锦州市税务局同意,于1987年统一印制并推行使用了带有“北镇县税务局监制”字样的“农副产品收购票”,只限用于有农副产品收购的集体企业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使用,视同发票管理。

“农副产品收购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发生业务后留存;第二联:结算付款凭证,作为交售农副产品者的现金取款凭证,现金付款后将其传递到财会部门,傲记帐凭证。第三联:入库凭证,作为企业收购农副产品的入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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