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资、补贴征免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4月30日 国税函发[1990]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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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新税二字(199)011号“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工资收入征税问题。根据《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收入,是指从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及各类津贴、补贴的收入。因此,在对工资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时,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以上述规定作为计税依据。

二、关于补贴税免税问题。为了保障部分职工的实际需要,同时,也对从事某些行业和工种的职工予以照顾,《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明确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予以免税。这是指由国务院、劳动人事部规定或报经国务院、劳动人事部批准而发给的各项补贴、津贴:包括副食补贴、价格补贴、边远地区生活费补贴、营养补贴、取暖费以及海岛、井下、高温、野外、保健津贴。此外,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等,也是属于免税范围,在计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时,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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