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8期 问题解答

关于发票监制章的有关规定

作者: 国家税务局征管司稽征管理处 上一篇 下一篇

发票监制章是识别发票真伪的重要标志。1986年8月财政部颁发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票一般应由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指定印刷厂印制,并套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用票单位和个人需用发票时,应向税务机关购买,并按规定交纳工本管理费。有的用票单位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也可自行设计发票的式样,向税务机关提出印制发票的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印刷厂按规定印刷。并套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具体哪些用票者应向税务机关购买发票或经批准可自行印制发票,以及发票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统一确定。各地发票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也在确定后和变更时,均应报国家税务局备案。根据这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均将原来的“发票专用章”或“发货票监制章”等统一更换为“发票监制章”,并已报国家税务局备案。为了加强发票的统一管理,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在1988年5月发出的《关于纠正继续使用“发票专用章”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凡没有按规定使用 “发票监制章”的地区,必须纠正。对确有困难的,可以继续使用到1988年底。从1989年l月1日起,全国统一发票均应印有“发票监制章”,否则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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