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对交通银行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补充通知

1990年6月1日 国税函发[1990]540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来,根据各地要求进一步明确对交通银行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有关问题。根据财政部(90)财商字第14号《关于你行财务体制和利润分配问题的复函》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78号《关于对各银行系统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补充通知如下:

一、交通银行各级机构提取的利润留成,属于预算外资金,应按规定全额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按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78号文件办理。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