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0期 地方专栏

实行《支付个人收入专用凭证》传递制度 抓好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

作者: 唐山市税务局税政二科 上一篇 下一篇

为实现个人收入调节税控管源泉化、申报制度化、征收系统化,唐山市税务局自1989年7月起,在深入开展税法宣传和普遍推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并实行了《支付个人收入专用凭证》传递制度,个人收入调节税税款入库大幅度上升,效果十分明显。1989年全市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591.5万元,比1988年增长4.7倍;今年1至7月征收入库394.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64%。

《支付个人收入专用凭证》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制。主要栏目有:收款人姓名和工作单位(居住地址)、收入项目和支付金额、已代扣税款(达到起征点的为就地代征税款)及支付单位签章等内容。凭证共分五联。第一联为填开单位存查;第二联为收款人收执存查;第三联为填开单位作为付款原始凭证的附件;第四联报税务机关备查;第五联为税务资料转移单。其传递办法是:收款人(指支付单位以外者)取得收入的同时,由支付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填写专用凭证,并将第二联交付收款人,尔后将第四、第五联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后,再将第五联传递到收款人的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直接传递到收款人住地税务机关),收款人工作单位或住地税务机关将传递凭证按月汇总后,分别计算出各收款人的收入总额。凡是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由收款人工作单位代扣个人收入调节税(或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为保证该传递制度的顺利实施,唐山市税务局明确要求将《支付个人收入专用凭证》视同发票统一管理,并制定了严格的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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