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缴纳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7月21日 国税函发[1990]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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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商统一税条例第九条和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第八、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缴纳工商统一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品,须凭所在县、市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证明》办理。委托方属于工业企业的,产品收回后视同自制产品,按照工商统一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方属于非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收回后,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