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取得来源于我国的影片、音像、音响等版权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8月3日 国税函发[1990]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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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外商”)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的电影片、音像、音响等版权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向我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音像出版社等)提供电影片、电视音像和广播音响等版权的使用权所得的收入,除了经济特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可依照有关规定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以外,都应依照税法所规定的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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