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1期 问题解答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问题解答

作者: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 上一篇

问:对外贸企业用于减亏增盈的留用资金如何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 “两金”)?

答:为了支持外贸体制改革,财政部(89)财综字第138号文件规定,对各外贸(工贸)公司的企业减亏留用资金,经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批准,用于以丰补欠的,特案给予3年(1988年至1990年)免征“两金”照顾,1988年已缴的不再退库。但转作专用基金、用于生产发展和职工福利的,应按规定缴纳“两金”。

问:对外汇调剂中心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有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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