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进一步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0年8月22日 国税函发[199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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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今年年初,我局以国税发(1990)012号文件通知各地,对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由原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税,改为减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执行半年多的情况表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为进一步扶持有色矿山的发展,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对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暂减按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