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2期 征收管理

我局实施征管查分离的几点体会

作者: 辛连英 元锋 上一篇 下一篇

1989年初,我们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税务局面安分局开始了税收征管改革,在全分局实施征、管、查分离的新征管模式。经过一年多实践,收到一定效果。纳税申报率由改革前的46%上升到目前的99%,税款入库及时率由改革前的84%上升到97%。回顾一年多来的改革实践,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征管改革必须建立责权利用统一的责任中心

征、管、查分离后,我们力求在理顺机构,转换职能上以“责”为核心,重点突破职责不清,监督不力,约束力差的旧框框。

1. 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建立责任中心。我们在划分征、管、查三条线的职能时,把握好统与分的度,即:“一个大前提”,“两把尺子”。”一个大前提”是,征、管、查三条线的工作统一于税收整体目标和坚持以法治税。“两把尺子”是,分清职权,谁负责,谁承担责任和后果;按责配权,有责有权。改变了过去职责不清,权力不明,出了问题互相推诿的局面。在划分职责的同时,相应地划分了三个责任中心:一是管理中心。对纳税管理科制定了纳税鉴定、减免税调查、纳税辅导、组织入库等11项责任内容,并授予了相应的调查权、检查权、部分处罚权。二是检查责任中心,对税务检查科规定了对企业全面检查、处理违章、划分责任等7项责任内容,并授予相应的巡回检查权、部分考核权、处罚权和监督权。三是征收责任中心。对征收监控科制定了审核纳税申报和检查表、记帐准确及时、报表真实完整等13项责任内容。为使征收监控科起到承上启下、联系内外、对内制约、对外起监控作用,授予其部分处罚权、督办权、协调权、审核权、通报权。责任中心的建立,使征、管、查各职能部门的干部有职有责有权,为分清功过,目标考核,奖惩有据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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