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2期 问题解答

问题解答三则

作者: 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司 上一篇 下一篇

问:财政部(88)财工字第218号《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不超过1%的技术开发费,以提取技术开发费后产品不发生亏损为原则”。同时规定:“企业按上述规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免予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那么,是否也可以免予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上海宝山钢铁总厂财务处陈景华)

答:财政部(89)财综字第49号“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免事项的补充通知”中第一条规定,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免项目大部分是一致的,但也有的项目是不同的。因此,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征免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能都比照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免项目处理。上述企业按财政部(88)财工字第218号文件规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免予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但不能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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