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0年10月12日 国税发[199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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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各地反映和要求,关于对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的若干政策和征管问题,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应税凭证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二、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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