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纳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10月17日 国税函发[1990]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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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税务局:

你局《关于从事代理经营的纳税责任问题的请示》一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固定业户未办理外销证明到外地临时经营的,不论是由固定业户自己经营,还是委托他人经营的,在取得经营收入后,均应由庐经营承办人按税法规定在临时经营地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