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2期 论坛

对国营企业征税的必要性

——从税收和财产法权的不同性质谈起

作者: 王成柏 袁源 上一篇 下一篇

现在,我们一些同志往往赞许利改税对“非税论”的突破,实际上这种突破并不是真正的突破。我们认为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要求在国家与企业法人间形成具有统一性的法权关系。但是在产品经济条件下,国营企业间的商品货币关系被看成是“外壳”,国家与国营企业间的关系成了具有血缘联系的“父子关系”,税收对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也被认为失去了意义。尽管在利改税时,人们已经意识到这种认识上的错误,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并未能在国家与企业法人间形成统一的税收法权关系。

对国营企业征税的真正意义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识:1.赋税以国家政治权力为基础;2.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后,它已经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同企业的关系,即国家同法人的关系——法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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