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3期 论坛

努力实现税收法律主义从完善税收立法角度谈以法治税问题

作者: 时红秀 上一篇 下一篇

以法治税不仅是及时、足额地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整个法制建设的要求。税收法制建设,包括税收立法、税务司法和税法执行几个方面。这里仅从税收立法角度谈谈实现税收法律主义的意义、内容以及目前为达到这一目标我们应做的工作。

现代国家,政府对国民的征税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这一依据往往要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宪法里体现。我国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一规定至少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公民必须履行依照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第二,作为课税权主体的国家对公民的征税,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国家不得课征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这一原则即所谓“税收法律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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