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4期 税制建设

开征利息所得税之我见

作者: 周少云 上一篇 下一篇

利息所得税是地方税体系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财税体制改革趋于深化,我们认为,有必要就恢复开征利息所得税问题,作一专题探讨。

一、开征利息所得税的现实意义

利息所得税是对居民货币储蓄所获得的利息收入课征的一个税种,它属于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范畴。我国在建国初期曾开征过利息所得税,并起过应有的作用。后来随着传统的产品经济体制逐渐确立,以及低工资低物价消费模式的形成,居民收入十分有限,加上银行存款利率的不断下降,以致使利息所得税丧失了继续存在及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现在,我国经历十一年的改革开放,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低工资低物价的消费模式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居民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第二职业及第三职业等各种隐性收入也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这些集中表现在改革开放的十一年内,居民储蓄存款呈大幅度的直线上升,超出我国经济领域内任何一个经济指标的增长。此外,国家为了加速改革开放的进程,推进现代化的建设,需要吸引与集聚更多的建设资金,以及为了控制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需求旺盛,几次调高储蓄利率,虽然最近利率有所调低,但仍然偏高。我国银行年利息支出大约在600亿元左右,是社会财富再分配领域内的一大财源。因此,从现实看,开征利息所得税的经济条件已经重新形成,甚至现在开征利息所得税,比过去显得更为必要和迫切。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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