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4期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

关于对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的一些看法

作者: 何俊雄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国际上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的一般做法

当前,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调节国家与个人之间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之一。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促进国家间人才交流及技术合作,各国政府均尽可能地制定出一套科学、严谨、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法,并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费用扣除项目。纵观一些国家的做法,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的扣除,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经营费用扣除

经营费用是指每一纳税义务人从事雇佣活动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中所包含的一些必要的费用支出,如差旅费、交通费、交际费、培训费等。这些费用与个人雇佣活动有直接的联系,也是雇主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必须发生的一种费用。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瑞典、南朝鲜、阿根廷、新加坡、香港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中包含这部分费用的,无论雇主是否补偿,在计算纳税时,均允许给予扣除。而有些国家为了简化手续,避免引起过多的矛盾,规定了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如荷兰,加拿大分别规定雇员工资、薪金的35%、20%做为经营费用扣除。日本则规定对其本国居民年收入超过1000万日元的,允许5%做为经营费用扣除;对非本国居民则允许扣除其工资、薪金总额的20%。还有一些国家,如挪威、澳大利亚、巴西、尼日利亚、危地马拉等,则规定雇员所发生的经营费用若被雇主所补偿,应视为个人应税收入;未被补偿的,则允许给予扣除。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如意大利、玻利维亚、哥斯达黎加等,规定对雇员个人发生的经营费用,在计算纳税时,均不允许扣除,这在国际上是少见的。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