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5期 税制建设

对建立地方税体系几个问题的探讨

作者: 张锡祚 上一篇 下一篇

李鹏总理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进行分税制点”。要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在税制上就必须建立地方税体系。现就建立地方税体系的几个问题,谈些看法。

一、地方税体系的内涵

地方税是相对中央税而言,是按税收管理和税款使用权限在税收上的一种分类,是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若干税种的统称。地方税是我国整个工商税收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立地方税体系是指对所有划作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诸税种,从税收、立法、解释、征收管现,到税款的入库和使用都应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建立地方税体系可说是地方税收制度的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要研究划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收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应占多大比重;哪些税种应划为地方税收的范围;怎样设置新的地方税税种;地方税收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收应有哪些管理权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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