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9期 税制建设

资源税改革刍议

严映辉 上一篇 下一篇

资源税,是国家对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一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的规定,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五种。其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

从内蒙古自治区五年来征收资源税的情况看,增加国家则政收入微不足道,调节企业资源级差收入也不理想,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在当前能源产品和原材料价格尚未理顺的情况下,作者仅对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资源税的政策理论依据,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的可能性,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由地方财政征管)能否并入资源税等问题谈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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